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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可回收物未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子项名称: 18.可回收物未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8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备注: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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