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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批准临时使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但破坏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重点整治)
子项名称: 3.经批准临时使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但破坏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重点整治)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2017年8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经营财物,并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但破坏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备注: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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