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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和区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部分属地管理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