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和区级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166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