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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和区级
实施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166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备注: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