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权责清单
对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和区级
实施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166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备注: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