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兑现 |
类别: | 公共服务 |
实施主体: | 市科学技术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132号文) 三、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九)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厦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按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