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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重点整治)
子项名称: 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重点整治)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2017年8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经营财物,并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
备注: 厦审改办[2018]1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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